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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患"乙肝"取消录用 毕业生告公司获赔万元

更新时间:2008年8月16日 引自:淄博人才港
来自:五洲人才网|5zrc.com
   在第一次的求职过程中,于公司签订了就业协议,苦等数月后却被告知因患“乙肝小三阳”不予录用。今年4月中旬,毕业于广西大学的周龙以侵害人格权为由状告广西某有限公司,要求赔偿违约金及精神抚慰金。日前,受理该案的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,广西某公司赔偿周龙精神抚慰金1万元。

周龙是广西大学2007届毕业生,出生于农民家庭的他,早早地便开始为自己将来的工作四处奔波。2006年12月,大四的周龙参加了学校举办的招聘会,经过激烈的竞争,周龙顺利地通过了被告广西某有限公司的笔试和面试,并与该公司签订了毕业生就业协议。工作有了着落,周龙悬着的一颗心终于放了下来,在此后的半年里,他可以安下心来做自己的学业,不用再为工作的事情四处奔波了。

然而“人算不如天算”,2007年6月底,周龙应广西某公司的要求将各项资料以及肝功能、两对半的检验单传真到了该公司。2007年7月31日,正准备收拾行囊去单位报到的周龙却被告知因其患有“乙肝小三阳”不予录用。

这简直犹如晴天霹雳,作为农民的儿子,周龙靠父母含辛茹苦的付出以及助学贷款好不容易才完成学业,本以为与被告签订了就业协议终于有了回报父母和社会的机会,但是一夜之间一切希望却付诸东流。最重要的是,由于广西某公司的毁约,致使周龙错过了在学校选择就业机会的最佳时机,使得其精神遭受了极大的打击。

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,周龙在多次与该公司协商未果的情况下,一怒之下将广西某公司推上了被告席,请求法院确认该公司因他有乙肝小三阳不录用的行为违法,侵犯了他的平等就业权,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,并赔偿他因此遭受的精神损失。

法院审理后认为,根据《劳动法》的规定,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有关规定,也要求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。广西某公司因周龙是乙肝小三阳拒绝录用,违反了上述规定,明显侵犯了他的就业权。另外,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《就业促进法》也规定,用人单位招用人员,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。法院判决,广西某公司赔偿周龙精神抚慰金1万元。(转自当代生活报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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