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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“唐骏造假门”所想到的真实案例
作者:五洲人才网|淄博招聘网|淄博人才网 时间:2010-7-26 阅读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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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近日,媒体上关于“唐骏造假门”事件引人关注。这件事的是是非非暂时还难以说得十分清楚,且让我们静观其变,试目以待。然而,笔者下面的案例却是发生在我们身边的真实事情,读罢引人深思。

  案例简介:

  几年前,李先生持伪造的某大学双学士学历与深圳一家高科技公司签订《劳动合同》、《保密、竞业限制协议》,约定李先生在该公司任总裁助理,每月工资19000元。另外,公司还按月支付保密及竞业限制补偿金给李先生,李先生负有在离职后三年内保守公司秘密及竞业限制义务。后来李先生的工资增加到23000元。

  去年2月,因李先生有违纪行为,公司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,与其签署了《解除劳动合同协议》,约定公司支付李先生相当于4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和一个月替代期工资作为全部补偿。

  去年8月,李先生持与公司签订的《保密、竞业限制协议》提起劳动仲裁,要求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XX万余元。9月,公司向某大学核实,方知李先生的双学士学历纯属伪造。

  公司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反诉,要求确认:1.《劳动合同》《保密、竞业限制协议》、《解除劳动合同协议》无效;2.李先生向公司返还经济补偿金XX元和多得的工资,并赔偿公司经济损失。但仲裁裁决支持了李先生主张竞业限制补偿金的请求,裁定反诉已过仲裁时效不予受理。

  公司不服诉至法院。在法庭上,公司的代理律师提出,学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必备条件,因李先生提供了虚假学历,故《劳动合同》等协议均无效,李先生不但不应得到竞业限制补偿金,还应返还已收取的经济补偿金及多得的工资,并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。

  判决结果:

  一审法院认为,了解劳动者真实状况是用人单位的权利,而如实说明自身状况是劳动者必须履行的义务,学历是公司与李先生建立劳动关系的必备条件。李先生向公司提供了虚假的学历证明,在此基础上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属无效。由于《劳动合同》的无效,《保密、竞业限制协议》、《解除劳动合同协议》也为无效合同,李先生理应返还据此收取的补偿金及部分多得的工资,并应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,合计X万余元。

  李先生不服,上诉至中级法院。2008年5月,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,驳回李先生的上诉,维持原判。

  孙军正说法:

  《劳动合同法》第八条规定:“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,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。”如应聘者提供的是虚假信息,属于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采取欺诈的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,可能导致劳动合同无效。王先生虚构教育背景,侵犯了公司选择适当的专业人才担当相关工作岗位的合法权益,行为构成欺诈,劳动合同自始无效。

  需特别提示,作为用人单位应注意劳动者的告知义务是附条件的,只有在用人单位要求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时,劳动者才有如实说明的义务。用人单位如不主动向劳动者询问相关情况,则劳动者不构成欺诈,劳动合同亦不会被认定为无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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